(2015)资中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易三贵与朴礼勇货物运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三贵,朴礼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易三贵,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朴礼勇,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原告易三贵与被告朴礼勇货物运输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资中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易三贵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朴礼勇支付其货物运输款21165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朴礼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3月27日前履行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资中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履行标的款21165元,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220元,被执行人朴礼勇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朴礼勇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讨论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5)资中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举祥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黄 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征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