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4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陈宝银、刘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银,刘疆,刘颉放,廊坊市中油坤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81-2号申请执行人陈宝银,男,汉族,1950年11月2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刘疆,男,汉族,1974年3月21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执行人刘颉放,男,汉族,1949年4月11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执行人廊坊市中油坤宇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颉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廊安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颉放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慧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