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复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申请复议人殷福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复议决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福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5)宁执复字第32号申请复议人:殷福进申请复议人殷福进因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卫执字第7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殷福进认为河南开利空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16日收到中卫中院的特快专递1份,且专递内仅有执行裁定书,并无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中卫中院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河南开利空分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卫中院对申请人作出10万元的罚款,缺乏法律证据。请求撤销2015年8月26日送达的(2015)卫执字第7-2号执行裁定书、(2015)卫执字第7号罚款决定书和(2015)卫执字第7号执行决定书。经审查,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开封市开利空分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3日通过特快专递(EY919455286CN)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没有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卫执字第7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卫执字第7号罚款决定书,对殷福进罚款10万元。被执行人不服罚款决定书,向我院提出申请复议。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后,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拒绝向人民法院报告该公司的财产请况。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罚款,符合法律的规定,申请复议人殷福进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殷福进的复议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