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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民初字第3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宗树志与邓福聚、邓海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树志,邓福聚,邓海鹏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3279号原告:宗树志。被告:邓福聚。被告:邓海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树志与被告邓福聚、邓海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树志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树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树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审 判 长  刘昌军审 判 员  郜玉峰代理审判员  潘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 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