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牡民初字第3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宗树志与邓福聚、邓海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树志,邓福聚,邓海鹏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3279号原告:宗树志。被告:邓福聚。被告:邓海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树志与被告邓福聚、邓海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宗树志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宗树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树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审 判 长 刘昌军审 判 员 郜玉峰代理审判员 潘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 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