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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3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夏靖与周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周算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423号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孙洪良、庄丽丽,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算清,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原告夏靖与被告周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亚乐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杨 杰代理审判员  刘亚乐人民陪审员  苏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 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