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乔某某、高某某、周某某、康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乔某某,高某某,周某某,康某某,刘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8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某某。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上诉人乔某某、高某某、周某某、康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00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乔某某、高某某、周某某、康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乔某某、高某某、周某某、康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乔某某、高某某、周某某、康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燕代理审判员 张彩莲代理审判员 高 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