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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三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某申请执行海城市某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锋,海城金桥永盛造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三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王锋,男,1971年12月22日生,汉族,海城市四镇茂泽榻榻咪草垫厂业主,住海城市二台子街1059号。被执行人:海城金桥永盛造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南台镇五道村。法定代表人:许志兴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城金桥永盛造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办公楼、设备等财产,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海民二初字第0056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鞍民二终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爱福审判员 :徐大全审判员 :郭洪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