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3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威与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573号原告:王威,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蒙城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郭晓东,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凯,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原告王威与被告杨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扣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威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威诉称:被告借原告款用于经营,但一直久拖不还,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6月1日又出具欠条一份,欠原告款人民���400000元,并约定自2015年9月起,分期分批偿还,但原告发现被告所经营的企业效益严重下降,将直接导致被告的履约能力下降,且时至2015年9月上旬,经催要被告仍然没有偿还原告分文欠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具文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王威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及主体资格。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款40万元,约定自2015年9月起分期分批支付本金,至2015年12月底之前付清所欠本金,现被告违约未按时支付。被告杨凯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核,本院对原告的举证均予以认证。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杨凯于2015年6月1日出具欠条,欠条证明:“���欠王威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元),自2015年6月1日起不再支付利息,从2015年9月起分期分批支付本金,至2015年12月底之前付清所欠本金欠款人:杨凯2015年6月1日”。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原告王威要求被告杨凯偿还4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有被告杨凯书写的欠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杨凯于2015年9月起分批付款未有履行,王威要求提前付款的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威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付至还清款之日止,年利率按6%计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杨凯负担。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扣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