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王春涛与连云港京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涛,连云港京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151号原告王春涛。委托代理人黄卫党、李新民,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京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170号盈杰座622号。法定代表人温玉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涛诉被告连云港京润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涛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春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8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兴超代理审判员 钱 永人民陪审员 宋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