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关于芦伟珍与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伟珍,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458号申请执行人:芦伟珍,女,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中段46号。法定代表人:王忠贤,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芦伟珍与被执行人陕西中宇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32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尚未受偿金为本金55200元,诉讼费59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碑执字第014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 怀 山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