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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宋胜峰与陵川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陵行初字第5号原告宋胜峰,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陵川县平城镇东街村人,农民,现住东街村连头巷23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陵川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陵川县崇文镇古陵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振陵,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庆章,陵川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原告宋胜峰因不服被告陵川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胜峰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胜峰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胜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宋胜峰负担。审 判 长  李 沫人民陪审员  赵爱玲人民陪审员  李纯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姜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