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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少民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殷玉娟与高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少民初字第00145号原告殷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与被告高某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殷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殷某负担。审判员  黄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印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