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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3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魏日阔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日阔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740号罪犯魏日阔。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3日作出(2009)昆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日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魏日阔对尚未退赔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继续予以退赔。刑期自2008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4月10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锡刑执字第27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4月1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0月9日至2015年10月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魏日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魏日阔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日阔,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魏日阔,在2015年7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3分。2014年4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1月、2014年12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5年2月、2015年4月两次受到记奖奖励,悔改表现突出。判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及继续退赔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均未履行,但该犯提供了廉江市车板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魏日阔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该罪犯提交的相关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鉴于罪犯魏日阔未能自觉履行财产义务,故对其减刑幅度适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日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毅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