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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执字第005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宜都市艾尚维尔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与长阳昌生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544-1号申请人宜都市艾尚维尔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杨家畈村八组。法定代表人廖中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长阳昌生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都镇湾镇金福村二组。法定代表人伊汉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宜都市艾尚维尔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与长阳昌生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宜都执字第005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刚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 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