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执复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燕红武、魏培真与霍志稳、刘加华保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枣执复字第37号申请复议人:燕红武。申请执行人:魏培真。被执行人:霍志稳。被执行人:刘加华。燕红武不服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5)峄执异字第13号、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2)峄执字第386-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峄城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培真与被执行人霍志稳、刘加华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2)枣峄执字第386-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霍志稳存在燕红武名下的存款200000元。燕红武不服裁定,向峄城区法院提出异议。峄城区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峄执异字第21号执行裁定:驳回燕红武的异议。燕红武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枣执复字第16号执行裁定:撤销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4)峄执异字第21号、(2012)枣峄执字第386-1号执行裁定。峄城区法院在执行中,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2012)峄执字第386-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霍志稳与其配偶燕红武共有的银行存款200000元。燕红武不服该裁定,向峄城区法院提出异议。峄城区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峄执异字第13号执行裁定:驳回燕红武的异议。燕红武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燕红武称,峄城区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2012)枣峄执字第386-1号执行裁定已被本院裁定撤销,该院于2014年8月25日又作出(2012)枣峄执字第386-1号执行裁定,冻结其银行存款。该执行裁定的案号与被撤销的执行裁定系同一案号,是错误的;燕红武不是该案件的被执行人,冻结其存款无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峄城区法院的执行裁定。本院查明,在本院撤销峄城区法院(2014)峄执异字第21号、(2012)枣峄执字第386-1号执行裁定后,峄城区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了(2012)峄执字第386-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霍志稳与其配偶燕红武共有的银行存款200000元。该院向当事人及协助执行的银行送达了该裁定书。本院认为,峄城区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的(2012)枣峄执字第386-1号执行裁定被本院撤销后,该院于2014年8月25日又作出同一案号的执行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5)峄执异字第13号执行裁定;二、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对燕红武的异议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王惠陵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