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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2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天骄与叶鹭峰、黄金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134-2号申请执行人陈天骄,男,汉族,1977年6月22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叶鹭峰,男,汉族,1975年4月27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黄金煌,女,汉族,1981年9月20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陈天骄与被执行人叶鹭峰、黄金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2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陈天骄债权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已受偿35000元。查封被执行人叶鹭峰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117-1号303室的房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延期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2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江向洋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