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伍芳娥与李海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芳娥,李海雄,郑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968号申请执行人伍芳娥,女,195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住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路54号生资公司宿舍。被执行人李海雄,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金石镇大兴路第***号。被执行人郑迎春,女,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住新宁县金石镇大兴路第***号。申请人伍芳娥与被执行人李海雄、郑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2017年12月30日前分期将所欠借款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良兵审判员 唐小东审判员 刘健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