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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伍芳娥与李海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芳娥,李海雄,郑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968号申请执行人伍芳娥,女,195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住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路54号生资公司宿舍。被执行人李海雄,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金石镇大兴路第***号。被执行人郑迎春,女,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住新宁县金石镇大兴路第***号。申请人伍芳娥与被执行人李海雄、郑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2017年12月30日前分期将所欠借款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六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良兵审判员  唐小东审判员  刘健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