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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丽静与洪雨、范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静,洪雨,范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926号申请执行人刘丽静。被执行人洪雨。被执行人范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丽静与被执行人洪雨、范霞(2015)宁民初字第248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24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朝阳审判员  王均祥审判员  张士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加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