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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29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金俊岭、陶利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俊岭,陶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2903号申请执行人金俊岭,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陶利明,男,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金俊岭与被执行人陶利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台椒椒北商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俊岭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陶利明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支付执行费1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通知申请执行人金俊岭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陶利明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陶利明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29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人民陪审员  刘仙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