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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海成、赵国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海成,赵国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746号申请执行人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姜发喜主任被执行人姚海成,男,1971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和顺村太河屯。被执行人赵国银,住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执行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姚海成、赵国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二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50,000.00元。二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文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李忠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