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执恢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金杰与欧阳坤发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杰,欧阳坤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恢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金杰,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欧阳坤发,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08)杨民一(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人金杰与被执行人欧阳坤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欧阳坤发暂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社保。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现对被执行人进行限高、黑名单、网上追查、失信等措施。上述情况已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也表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故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杨民一(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文汇审 判 员 顾文洁代理审判员 沈富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