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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阿约阿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约阿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672号罪犯阿约阿拉,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6日作出(2008)眉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约阿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2196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1)川刑执字第10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裁定,分别于2012年11月1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4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6月3日止。四川省凉山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凉山监狱认为,罪犯阿约阿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阿约阿拉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阿约阿拉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阿约阿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08.9分。期间,获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阿约阿拉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约阿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5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秀审 判 员  胡 庆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