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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4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4308号原告吴某某,女,1960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陶某甲,男,196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被告陶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初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生育一女陶某乙。2010年1月,因被告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2010年4月12日,在被告的强烈要求与悔过下,加上原告考虑到女儿大学在读,自身经济不力,便同意复婚,且双方就复婚条件达成一致。原告仍旧希望被告回归家庭,故未再提出离婚。近两年来,被告经常无端指责、辱骂原告。2015年3月21日,女儿大婚后搬离父母家,被告依旧对原告无端指责、辱骂,翻箱寻找其工资卡后夺回,使原告身心俱疲,认为夫妻情份尽失。现两人分居。分居后被告扬言若见到原告一定会打瘫原告,且威胁将房屋的锁换掉。原告深受困扰,现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陶某甲辩称,结合经过确如原告所述。第一次协议离婚时,被告是出于无奈。复婚之后夫妻感情良好,后被告给原告买了新手机,原告一直玩手机,不理被告。被告上班,支持原告出去旅游,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九寨沟等。另被告一直和原告共同出去玩。原告自己出去玩,被告还会去接原告。被告从未说过打瘫原告这样的话,也没有这样的打算,被告和原告生活这么久,也未打过原告。总之,被告对原告还是很好的,原、被告间的感情并未破裂,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同事关系,自由恋爱,于1987年1月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初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生育一女陶某乙。2010年1月,双方协议离婚。2010年4月12日,双方复婚。之后双方为琐事争吵,致夫妻矛盾。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对婚姻态度意见分歧,致本案调解未成。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家庭和睦协议书、被告发给原告的短信记录、被告与第三者通话的电话记录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为琐事争吵,致双方发生矛盾。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积极要求与原告和好,而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加强与被告的沟通和交流。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以诚相待,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是有望融洽的。另原、被告曾离婚又复婚,更应慎重对待感情。鉴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之诉,依法难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吴某某要求与被告陶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 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米会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