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4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金某与汤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汤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4690号申请执行人金某。被执行人汤某。金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昆少民初字第0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金某每周周末探视金某乙一次,汤某应予配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金某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3)昆少民初字第0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柳心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