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蒲清德与陈振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清德,陈振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499号原告蒲清德(曾用名闵继兵),男,汉族。被告陈振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清德诉被告陈振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蒲清德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蒲清德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蒲清德负担。审判员 谢均海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