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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张小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武法刑初字第207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小冬,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5年6月1日因吸食毒品“冰毒”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6月1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小冬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艳文、被告人张小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中旬至2015年4月下旬期间,被告人张小冬以80元或1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在韶关市武江区五祖路口商店厕所内、韶关市武江区某宿舍、韶关市武江区西岸村一公共厕所处,先后四次向吸毒人员汤某甲(另案处理)、两次向吸毒人员汤某乙(行政处罚)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小冬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证人汤某甲、汤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张小冬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冬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小冬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小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小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建祥代理审判员  彭丹丹人民陪审员  罗吉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倩倩第3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