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6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宗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宗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6547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刘宗辉,男,1975年2月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宗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先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后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宗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宗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舒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