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缪利君、洪昌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利君,洪昌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2801号申请执行人缪利君,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洪昌福,男,195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缪利君与被执行人洪昌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缪利君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洪昌福支付借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车辆管理部门,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洪昌福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缪利君以被执行人洪昌福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缪利君以被执行人洪昌福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28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人民陪审员 刘仙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佩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