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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3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罗新法与朱琴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新法,朱琴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515号原告:罗新法。被告:朱琴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新法与被告朱琴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新法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新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罗新法负担。审 判 员 张妙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