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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2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连正淡、陈朝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正淡,陈朝光,陈秀兰,朱慧荣,王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222号申请执行人连正淡,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送达确认地址瑞安市隆山东路415号四楼。被执行人陈朝光,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陈秀兰,女,194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朱慧荣,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王鸿,男,194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连正淡与被执行人陈朝光、陈秀兰、朱慧荣、王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已于2015年3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连正淡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朝光、陈秀兰、朱慧荣、王鸿民支付本金1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没有申报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未开设账户,或开设的账户内没有或仅有少量存款,不具备执行价值。向房地产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朝光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玉海街道周松路1幢501室(经地名委员会证实,现该房屋地址应为青松路二弄3幢二单元502室,一次抵押于平安银行瑞安支行,二次抵押于市和盛投资公司),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要求不对该房产进行处置。查询温州市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陈朝光在本市范围内有别克牌轿车一辆(车牌号浙C×××××),本院已查封,但实物无着落,暂无法处置,经申请人要求,已对该车子进行布控。被执行人陈秀兰、王鸿名下无财产,在另案处置中每月扣划工资3000元,申请执行人要求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陈朝光、朱慧荣已被我院布控。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于2015年10月16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执行程序预终结通知书,申请人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送达回证、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2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杜荣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甜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