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坡法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坡法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红,男,1974年1月1日出生于湛江市赤坎区,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湛江市赤坎区。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3月16日被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03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4日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坡检诉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红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泳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陈红窜到湛江市坡头区南油一区重阳楼4楼407房内,盗走被害人张某甲的一个米黄色格子纹OMI牌女式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0元以及银行卡等物品),然后逃离现场。经湛江市坡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的女式手提包价值人民币68元。2015年5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陈红窜到湛江市坡头区南油一区中海油湛江分公司办公大楼326号办公室内,盗走被害人张某乙的一个黑色长款女式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900元以及银行卡等物品),然后逃离现场。2015年5月28日9时许,被告人陈红窜到湛江市坡头区南油二区合作楼5楼中海油南海销售服务分公司前台,用其随身携带的一把一字型螺丝刀撬开前台办公桌的柜子实施盗窃,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一个黑色女式手提包,见该手提包内没有值钱的物品,便将该手提包放回原处。当被告人陈红逃离现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并依法扣押陈红用于盗窃作案的一把一字型螺丝刀以及现金人民币337元。2015年7月1日,被告人陈红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张某甲现金人民币400元,赔偿被害人张某乙现金人民币900元。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红以盗窃罪判处一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监控视频、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湛江市坡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湛坡价证字(2015)132号价格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方位示意图、被告人陈红的到案经过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红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共值款人民币1368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红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红第三次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红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宽处罚。本案中扣押的一把一字型螺丝刀属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依法应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28日至2016年1月27日止)二、本案中扣押的一把一字型螺丝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郑兴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邓智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