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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法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静申请执行成都富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成都富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州法执字第156号申请人李静,女,生于1982年7月,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大堂坝街。被执行人成都富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凤华,女,生于1964年4月,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红军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州民初字第226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李静申请执行成都富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人李玉清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如下:(2015)巴州民初字第226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全成审判员  巩 麟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玉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