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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5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杨毅与刘东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毅,刘东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5882号原告杨毅,男,汉族,1993年5月28日出生。被告刘东磊,男,汉族,出生日期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毅诉被告刘东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亚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