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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云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满娟与王满平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满娟,王满平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云民初字第285号原告:王满娟。委托代理人:江礼火,浙江五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满平。委托代理人:黄晓敏,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卿,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了原告王满娟诉被告王满平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满娟诉称:原告在云和县霞晓桥村出生。2000年11月6日,原告在38岁时将户口从霞晓桥村迁至云和县浮云街道城北路6号。1982年12月20日,云和县在霞晓桥村落实山林责任制时,父亲王三宝作为户主、母亲陈子女、哥王满新、大嫂叶秀环、侄女王柳燕、侄子王柳俊、加上原、被告,家庭成员8人共同参加村集体的山林责任制承包、登记和发证确权。至今,霞晓桥村集体就山林承包权仍按照8个人口对户口本进行落实,从未变更,也无异议。1990年原告与本县龙门乡梅山村村民黄启潮结婚至离婚都未将户口迁入梅山村,也没有参加和享受过梅山村以及其他农村的林业责任制落实和分配。云和县人民政府开发的国际养生文化村项目,征收了包括原被告在内的土名座落独梨山上(林权证号2307000563-3)、土名座落独梨山(林权证号2307000563-2)、土名座落下寮(林权证号2307000564-1)、土名座落茶翁(林权证号2307000563-6)的四块林地。原告认为,被告从未征得原告许可,瞒着原告将这四块山林的共有补偿款独自领走,从而侵占了应由原告享受的132570元补偿款。原告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判令被告归还应由原告享受和领取的山林被征收的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325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王满娟主张被告王满平应向其返还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因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故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满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刘上代理审判员  XX林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罗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