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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3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康军伟与赵强、李亚伶、杨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183号原告:康军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赵强,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李亚伶,住承德市双桥区。被告:杨君,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承德市双桥区。负责人:刘晓明,职务:总经理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负责人:盛海平职务:总经理原告康军伟与被告赵强、李亚伶、杨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康军伟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强驾驶的被告李亚伶所有的冀HA83**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康军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赵强驾驶的被告李亚伶所有的冀HA83**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井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