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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袁树民与王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495号申请执行人袁树民,1975年10月6日出生,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王善勇,1970年1月6日出生,男,汉族住茌平县。袁树民与王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茌民一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并经查询各金融机构,未发现有效存款,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民一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可执行财产时,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