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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13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尚亚丽与史西鱼、冀振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373-1号申请执行人尚亚丽,女,汉族,1965年2月13日生,现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史西鱼,女,汉族,1963年3月17日生,住三门峡市。被执行人冀振峡,男,汉族,1966年10月3日生,住三门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218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史西鱼、冀振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查明被执行人史西鱼在银行有存款。申请执行人请求对此账户依法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史西鱼在银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判长  牛碧波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高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