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民一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牟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一初字第467号原告牟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10月30日在福绵法庭开庭审理。因原告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牟某负担。审判员 李欣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献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