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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民一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牟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一初字第467号原告牟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10月30日在福绵法庭开庭审理。因原告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牟某负担。审判员  李欣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献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