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董火建、张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火建,张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刑初字第167号公诉机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火建,绰号“小牛”,男,1992年12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景德镇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家住景德镇市。2014年6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6日被本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张某,女,1990年8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家住景德镇市。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景珠检公诉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火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火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9日23时许,梁某(化名林某)用手机拨打被告人董火建的手机,说想吸食毒品,要买人民币200元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董火建就叫梁某到了本市甲宾馆3楼再打电话。23时30分许,梁某到达该宾馆3楼并打电话给董火建后进入312房间。被告人张某在房间桌子旁边玩电脑。董火建从桌子上一只小铁盒里取出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装的甲基苯丙胺计0.5814克给梁某,收取了梁某的人民币200元并放在桌子上。梁某坐了一会说有些害怕。董火建就说你要是害怕就把甲基苯丙胺放在他那里,送你上出租车时再给你,梁某便把购买的甲基苯丙胺交给了董火建。然后董火建、梁某一起出了312房间,就被民警抓获并在董火建身上查获了梁某购买的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在312房间的张某把桌子上的人民币200元放入自己口袋,听到房间外面有情况,又把桌子上装有毒品的小铁盒扔到窗户外面。民警进入312房间,抓获张某,并查获了窗户外面的小铁盒子,内装有8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计3.8204克,1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计0.3595克。经景德镇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冰毒物9包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合计4.4018克;送检的疑似麻果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净重0.3595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通话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毒品登记表、(2015)珠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2、证人梁某的证言;3、被告人董火建、张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火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以贩养吸,贩卖甲基苯丙胺4.761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火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撤销缓刑,二罪并罚。被告人董火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的事实不存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张某辩称其不知道董火建贩卖毒品给他人。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9日23时许,梁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董火建,说要买人民币200元毒品,董火建就叫梁某到了景德镇市甲宾馆3楼再打电话。后梁某到达该宾馆3楼并到了被告人董火建和张某所在的312房间。董火建从桌子上一只小铁盒里取出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装的冰毒给梁某,收取了梁某的人民币200元并放在桌子上。梁某坐了一会说有些害怕。董火建就说你要是害怕就把甲基苯丙胺放在他那里,送你上出租车时再给你,梁某便把购买的甲基苯丙胺交给了董火建。然后董火建、梁某一起出了312房间,被民警抓获并在董火建身上查获了梁某购买的一小包甲基苯丙胺0.5814克。在312房间的张某就把桌子上的人民币200元放入自己口袋,听到房间外面有情况,又把桌子上装有毒品的小铁盒扔到窗户外面。民警进入312房间抓获张某,并查获了窗户外面的小铁盒子,内装有8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计3.8204克,1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计0.3595克。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宣读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董火建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29日晚上10时许,其和女朋友张某在景德镇市甲宾馆312房间,“林某”(号码1887987****)打其电话(号码18879****XX),说要买200元毒品,其让“林某”到甲宾馆3楼。之后“林某”到了该宾馆312房间,并要毒品,其从桌上其女朋友的一小铁盒内取出一包冰毒给了“林某”,“林某”给了其200元现金,其将200元钱放在了房间内的电脑桌上。之后“林某”说害怕,其就说毒品放在其身上,其送“林某”去坐上出租车后再给她,“林某”就把毒品给了其,其和“林某”刚出房间就被公安民警抓获了,并在其身上缴获了一包毒品,之后张某也被抓获了,且公安民警在房间窗外找到了小铁盒装的毒品。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4月29日晚约11时,有个女孩子打其男朋友董火建的电话,因董火建不在房间内,其说等董火建回来让他回电话。约晚上11时30分许,一个女孩子来到房间,那女孩子对董火建说“东西呢”,其看见董火建从其买的用小铁盒装着的毒品中拿了一包给那女孩子,那女孩子给了200元钱给董火建,他随手放在了电脑桌上。后来董火建和那女孩子出去了,其把电脑桌上的钱收了起来,听到房间门口有情况,就把装着毒品的小铁盒丢到了窗外,后听到有人敲门,其打开门后就被民警抓获了,并且丢到外面的毒品也被找到了。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29日晚上10时许,其(号码1887987****)打电话给董火建(号码1887986****),当时是一个女的接的,说等他回来给其回电话。一会其又打董火建电话,是董火建接的,其说想买200元毒品,董火建让其到景德镇市甲宾馆3楼,到了后给董火建打电话,说是到312房间。其到房间后说“东西呢”,董火建就从一个铁盒子内取出一小包冰毒给其,其给了董火建200元钱,董火建随手放在了桌上。其说害怕,让董火建送其走,董火建说可以把毒品给他,送其上出租车后再给其,其同意了,刚出门没几步就被公安民警抓获了,并把312房间内的女子也抓获了。书证:(1)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2015年4月30日,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张某持有的疑似毒品麻果1包、疑似毒品冰毒7包、疑似毒品麻果残留物1包,扣押董火建持有的疑似冰毒1包、号码为1887986****的手机1部;(2)收缴毒品登记表,证实涉案的毒品均被收缴;(3)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4月29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景德镇市甲宾馆312房间抓获被告人董火建、张某,并查获部分毒品;(4)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董火建(号码1887986****)与张某(号码1887987****)于2015年4月29日22:45至23:34之间多次通话;(5)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董火建、张某的具体身份情况。(6)本院(2015)珠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3月26日,被告人董火建因犯故意伤害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董火建、张某的样本经取快速检测试剂(甲基苯丙胺)进行检测,呈阳性,系吸毒人员,证人梁某的样本呈阴性。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从被告人董火建处扣缴的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5814克;从现场甲宾馆312房间窗外发现的疑似冰毒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合计3.8204克,疑似麻果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净重0.3595克。上列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应予确认,能够证实上述查明的事实。故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关于被告人张某辩称其不知道董火建贩卖毒品给他人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在侦查阶段已供述其知道董火建在其房间内贩卖毒品给他人的事实,整个毒品交易的过程均发生在其所在的房间内,且董火建贩卖的毒品系从其所有的房间桌子上的铁盒内拿出来的,其在董火建与梁某离开房间后,把董火建放在桌子上的卖毒款收了起来,上述事实均能证实被告人张某应当明知董火建贩卖毒品给梁某,而且默认同意董火建贩卖自己持有的毒品。故对被告人张某的上述辩解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火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被告人董火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于2015年3月26日被本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并与新犯的罪并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董火建、张某所犯罪行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2015)珠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董火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所宣告的缓刑。被告人董火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仔君人民陪审员 秦娅瑾人民陪审员 李 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