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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刑执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谭伟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刑执字第1045号罪犯谭伟,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本院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作出(1999)泰刑初字第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谭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作出(1999)鲁刑一终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谭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2001年9月4日罚金已缴纳)。1999年11月8日起入监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7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4月1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分别于2006年4月28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07年5月30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6月1日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9月1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1月29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不变。刑期自2004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对谭伟减刑一案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谭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稳定,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上述事实有报请人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刑事裁定书、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缴纳罚金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谭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稳定。自减刑后,取得考核分83分,兑现记功奖励二次,被评为监区改造积极分子,缴纳罚金1000元,附带民事赔偿20000万元,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二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4年4月12日起,至2015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经纶审 判 员  罗 斌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