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魏某。被告王某。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继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诉称,原、被告于XX年经人介绍相识,XX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X年XX月XX日生一女,XX年XX月XX日生一子。婚后被告很少在家,双方交流较少,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且被告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还生育了孩子,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离婚。被告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年XX月经人介绍相识,XX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X年XX月XX日生一女,XX年XX月XX日生一子。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在卷作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一起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子一女,应具有夫妻感情基础,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要求解除夫妻关系,但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应诉,应视为对其自身诉权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魏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5元人民币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继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