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仲保字第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与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仲裁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仲保字第0086号申请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1号b楼21-22层。负责人:汪涤凡,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开发区116号地块(新梅路51号)。法定代表人:朱国民。申请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他价值11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将该申请提交本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其他价值11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毛云彪审 判 员 王昌颖代理审判员 韦 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骁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