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执字第003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徐新武与张钢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执字第00318-2号申请执行人徐新武,男,汉族,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钢铁,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徐新武与张钢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替其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蓝民初字第0101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张钢铁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哲强代理审判员 李 洋代理审判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甄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