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荔民初字第4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欧金树与莆田市城厢区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金树,莆田市城厢区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4069号原告欧金树,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戴志军,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娟,福建侬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东园路口。法定代表人林木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金树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欧金树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素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