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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一初字第00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李桂芬与谢执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芬,谢执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00395号原告李桂芬,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台定刚,孟州市大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执宽,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桂芬诉被告谢执宽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原、被告均在农坛路中段海尔广场西北角摆摊,2015年4月24日下午3时许,被告因摊位占地与原告发生争执后,被告用手揪着原告头发朝地上磕,并用脚朝原告胯部跺,致使原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颅脑损伤住院7天,出院遵医嘱休息半个月。该纠纷经孟州市公安局处理后作出孟公(会)行罚决字(2015)0140号处罚决定书,给予被告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现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6348.1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桂芬承担。审 判 长  谢礼涛审 判 员  武娜娜代理审判员  陈爱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