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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564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5月7日因犯赌博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本案于2015年6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谭健萍,系被告人陈某某的朋友。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5)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康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谭健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5月3日至同年6月3日期间,在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游泳池岗红绿灯西北侧空地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5000元。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证人梁某甲、梁某乙、谢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积极预缴罚金,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请求,理由充分,予以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二、追缴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彭炳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小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