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舞民初字第1145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谷某某,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鹏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于1999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至两年前,夫妻感情还可以。近两年来,因被告气量狭小,蛮不讲理,夫妻感情开始恶化。被告常因家务琐事谩骂、殴打原告,多次卡住原告脖子,使原告差一点昏死过去。原告无法忍受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谷某某辩称,原、被告结婚前交往了一年多时间,结婚前,原告患有强直性脊髓炎,婚后一直由被告挣钱给原告治病。原告婚后两眼还患了白内障,也是由被告挣钱给原告治好。被告对原告很好。因原告与前夫所生子女经常问原告要钱,双方开始发生矛盾。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无生育子女。原告刘某某系再婚,与前夫所生育子女,没有与原被告共同生活。原告婚前患有强制性脊髓炎,劳动能力受限。被告挣钱养家糊口,并坚持治疗原告疾病,至2014年10月治愈该病。婚后原告双眼又患白内障,均经手术治愈。近两年来,因被告无端猜忌,双方开始发生矛盾,直至激化、发生厮打。原告一气之下,于2015年7月份(农历)以照顾生病的姐姐为名离家出走,并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夫妻间的相互信任和忠诚是维系双方感情的纽带,更是确保婚姻稳定的重要因素。只有做到彼此尊重对方的想法,相信对方的人格,包容对方的缺点,关心彼此的家人,才能获得充分的信任。相反,猜忌是夫妻感情的大敌。有了猜忌就会增加夫妻间的心理隔阂,使本来十分亲密的关系逐渐疏远,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甚至破裂。本案中,正是由于双方的猜忌心理以及被告处理问题的简单,粗暴导致夫妻感情一时恶化。但是,原、被告结婚近二十年,婚内原告长期患有强制性脊髓炎等疾病,被告长期支持原告治疗并最终治愈,说明被告对原告爱情之忠贞,也表明原、被告婚后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础。原告诉前因与被告感情恶化而离家出走,但分居时间较短,只要双方积极沟通,相互谅解,双方是能够和好的。被告虽不善表达,但坚决不同意离婚,表明了其极力挽回感情的强烈意愿。综上所述,原告主张离婚,未提出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证据,其主张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谷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鹏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跃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