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一初字第02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曲荣丹诉被告管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荣丹,管淑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326号原告曲荣丹,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管淑青,女,1961年6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张旭煌,被告管淑青女婿,无职业。原告曲荣丹诉被告管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忠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荣丹,被告管淑青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旭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曲荣丹诉称,判令被告偿还债务23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管淑青辩称,欠条上的字确系张立新所签字,听从法院判决。在审理中,原告曲荣丹提供欠条一份,欲证明被告欠原告钱的事实。经质证,被告称不知晓。在审理中,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虽否认,但其未能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供的欠条系原件,来源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本院予以采信。经对上述证据质证、认证后,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本案事实为:被告管淑青与张立新于1982年结婚,2012年承包昌图县太平乡太平村水库。2014年1月6日,张立新因意外死亡。被告现继续经营管理所承包的水库。2011年4月25日,张立新从原告处借款23000元。约定于2013年4月25日还款。本院认为,张立新欠原告款事实成立。张立新与被告管淑青系夫妻关系,被告没有提供此笔欠款用于张立新个人使用,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笔欠款应视为用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活用款。因张立新已死亡,被告管淑青应负连带偿还责任。故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以欠条上没有被告的签字不偿还欠款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管淑青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曲荣丹人民币23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由被告管淑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忠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思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