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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少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丁某与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金少民初字第00131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朱兴宇,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甲。原告丁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兴宇、被告卢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张家港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卢某乙。双方因婚前了解不多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自2007年下半年开始,被告因赌博经常很晚回家,更因赌博亏欠高利贷,原告及其父母多次规劝,被告未能改正。2011年开始,被告辞去工作,专职在麻将馆从事管理、赌博,还经常夜不归宿,之后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原告现觉得双方已无法沟通,夫妻感情也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卢某甲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我只是现在经营了一家麻将馆,我并没有夜不归宿,没有借高利贷,也没有赌博。我们感情并未破裂,孩子还小,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丁某与卢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卢某乙。后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2015年8月,丁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卢某甲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表、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复印件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和夫妻感情,且婚后育有一女。双方虽因工作、家庭琐事等多方面原因发生争执,造成夫妻间渐生隔阂,夫妻感情逐渐淡薄,但尚未达感情破裂之程度,故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多加沟通,增强信任,互谅互让,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共同承担起对家庭、对孩子的责任,努力构建和谐的家庭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丁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黄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印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