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执字第0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徐成犯强奸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3591号罪犯徐成,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下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宁刑终字第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7月26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26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1月1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10月9日至13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徐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徐成减去余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徐成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成,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徐成,在2015年7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6分。2015年3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5年7月受到记奖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徐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自: